2007年1月29日 星期一

新憲版本-第十一章 公民投票及憲法修改

第十一章 公民投票及憲法修改

第一百二十一條(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得由公民、國會或總統依法發動之。
 針對國家及國際重要事項,總統為探求全體公民意見,得於徵詢國會議長後,舉行諮詢性公民投票,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一百二十二條(立法創制與立法複決)
 公民依本憲法及法律之規定得提出立法創制及立法複決。
 總統向國會提出法律案一年後,得依國會議員三分之一以上請求,將該法律案交付公民投票。如該次公民投票未獲通過,對同一或類似之議題,總統於二年內不得再行交付公民投票。

第一百二十三條(強制複決)
 下列事項應於本憲法或法律規定之期限內,提請有公民投票權人複決:
 一、憲法修改案。
 二、涉及領土變更或主權變動事項。

第一百二十四條(憲法修改之程序)
 憲法修改之提案,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 總統提出。
 二 全體國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 全體公民百分之五以上連署。
 前項憲法修改之提案,應於公告半年後,交由公民複決,以全體公民過半數投票、有效同意票過半數為通過。
 前項公民複決,應與最近一次總統或國會議員選舉同時舉行。
 憲法修改提案公告半年期間,政府應採行適當方法,使公民充分獲知資訊並參與論辯。

第一百二十五條(憲法修改之限制)
 憲法之修改,不得牴觸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基本原則。

新憲版本-第十章 政黨

第十章 政黨


第一百十八條(組黨自由與政黨民主原則)
 國民得自由組成政黨,參與形成政治意見。
 政黨之組織及運作應符合民主原則。

第一百十九條(政黨投資或經營事業之禁止與財產透明化)
 政黨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營利事業或參與經營,並應公開其經費及財產之來源與用途。

第一百二十條(政黨違憲)
 政黨依其目的或行為,意圖損害或廢除自由民主憲法秩序或危害國家之存在者,為違憲。

新憲版本-第九章 原住民族

第九章 原住民族


第一百十二條(原住民族之集體權利)
 原住民族擁有為實踐其個人權利所不可或缺之集體權利。
 國家應保障原住民族以集體行動實踐其精神信仰與文化之權利。

第一百十三條(原住民族自治之立法保障)
 在原住民族聚居之地區,國家應立法保障原住民族自治。

第一百十四條(對原住民族傳統之尊重)
 國家應尊重原住民族傳統之生活型態、風俗習慣、服飾語言、經濟、社會組織及價值觀。

第一百十五條(原住民族聚居地區之廣播電視)
 國家應採行必要措施,確保在原住民族聚居之地區,廣播電視節目以原住民族之語言播出,並支持原住民族創設廣播電視或其他媒體事業。

第一百十六條(原住民族語文與基本教育)
 原住民族得選擇以原住民族語文進行基本教育。

第一百十七條(司法程序與原住民族)
 司法程序之進行,應充分保障原住民族之尊嚴及使用其語文之權利,必要時應參酌其傳統法則或慣習。

新憲版本-第八章 中央與地方之關係

第八章 中央與地方之關係

第一百零七條(地方制度)
 縣、市為地方自治團體,其自治權應受保障。
第一百零八條(地方自治團體之組織及權能)
 地方自治團體之首長及議員由居民直接選舉之,並由議員組成議會。
 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享有組織、人事及財政自主權。

第一百零九條(權限劃分)
 下列事項為中央專屬管轄事項:
 一、外交。
 二、國防。
 三、國籍、入出境管理及戶籍制度。
 四、民事、刑事法律及司法。
 五、航空、跨區域之陸上、海上交通、郵政及電信。
 六、財政收支劃分制度。
 七、度量衡及貨幣。
 八、國際貿易政策。
 九、教育制度。
 一○、警察制度。
 一一、金融商品交易制度及銀行制度。
 一二、土地政策及公用徵收。
 一三、跨區域之水利及公共衛生。
 一四、社會保險及人口政策。
 一五、其他不能或不宜由縣、市辦理之事項。
 前項規定以外之事項,為地方自治事項或中央與地方共同辦理事項。
 地方自治團體就其自治事項有辦理之權責,就共同辦理事項有依法律辦理之權責。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劃分有爭議時,由總統設權限爭議協調委員會協調之,協調不成時,由憲法法院以判決解決之。

第一百十條(中央及地方之立法權)
 中央就其專屬管轄事項有排他性立法權,對地方自治事項及共同辦理事項有共通性立法權,但不得針對特定地方自治團體行使立法權。
 地方自治團體就其自治事項得行使立法權,就共同辦理事項得依法律行使立法權。

第一百十一條(地方自治之尊重)
 憲法及法律之適用涉及中央與地方之權限爭議時,應自保障地方自治權之觀點解釋之。
 中央得本於公正及透明原則,依法律對地方自治團體進行監督。

新憲版本-第七章 財政

第七章 財政

第一百零二條(納稅之權利義務)
 人民有依法律,按其實質稅負能力平等負擔稅捐,並協助國家追求租稅公平之權利義務。
個人及家庭之最低基本生活費用,不得課稅。稅課不得損及財產權、職業及營業自由之核心領域。
 納稅人之權益應以法律保障之。

第一百零三條(租稅優惠及其界限)
 基於社會、經濟、環境生態政策等公共利益要求,國家得於法定條件下給予租稅優惠,但應符合比例原則,不得超越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第一百零四條(公債上限)
 各級政府舉借之公共債務未償還餘額預算數,合計不得超過前三年國民生產毛額平均數之百分之四十八。

第一百零五條(國稅與地方稅)
 國稅與地方稅之劃分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但立法過程應予地方充分參與,且不得妨礙地方財政自主權。
 國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地方稅依法由地方立法並執行之。

第一百零六條(財政調整)
 中央對財政收入不足之地方,應藉補助款及統籌分配稅款予以調整。

新憲版本-第六章 外交及國防

第六章 外交及國防


第九十七條(外交之精神)
 我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精神,平等互惠原則,提倡國際正義,放棄以戰爭或武力為國家政策工具,致力以和平方法解決國際爭端。

第九十八條(條約之效力)
 我國遵守依本憲法所締結之一切條約,並忠實履行國際義務。
 依本憲法締結之條約及國際法之普遍原則,均與法律有同等之效力。

第九十九條(國防之目的)
 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和平為目的,禁止任何侵略戰爭。
 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條(軍隊國家化)
 軍隊應效忠國家,愛護人民。
 任何個人及政黨不得以軍隊為政爭工具。

第一百零一條(文武分治原則)
 軍人不得兼任文官,並應嚴守政治中立。

新憲版本-第五章 司法

第五章 司法

第八十八條(司法權之歸屬)
 司法權由法官組成之憲法法院、最高法院及法律規定之各級法院行使。

第八十九條(憲法法院之審判權)
 憲法法院之審判權如下:
 一、法律、命令、地方法規是否違憲之爭議。
 二、修憲條文是否牴觸自由民主憲法秩序之爭議。
 三、憲法機關間之權限爭議。
 四、國家與各縣或市間之權限爭議。
 五、縣或市間之權限爭議。
 六、審理總統、副總統、中央部會首長、憲法法院大法官及國家審計委員會委員之彈劾案件。
 七、人民主張其基本權利或其他受憲法保障之權利遭受公權力不法侵害,所提起之憲法訴願。
 八、政黨違憲之審判。
 九、其他依據本憲法或法律規定﹐由憲法法院審判之案件。
 憲法法院之裁判,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憲法法院在裁判前﹐為避免對人民基本權利、憲法基本原則或其他重大公益造成不可回復或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且有急迫需要時,得因聲請或依職權發布暫時處分。
 除本憲法另有規定者外﹐憲法法院判決應有全體大法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大法官過半數以上之同意。不同意之大法官得提出不同意見書。
 憲法法院之訴訟程序,以法律定之。

第九十條(憲法法院之組織)
 憲法法院大法官十五名,由總統提名,經出席國會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任命之。其中一位並為院長,由總統任命之。
 憲法法院大法官任期十二年,不得連任,不分屆次,任期個別計算。
 本憲法施行後總統第一次提名之大法官,其中五名任期四年,五名任期八年,其餘五名任期十二年。
 大法官有下列情形者,應予解職︰
 一、大法官自行請辭。
 二、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
 三、因健康狀況,持續相當時日無法履行職務。
 四、經依本憲法第八十八條彈劾案成立。
 大法官遇有缺額,應依第一項程序任命之。
 憲法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九十一條(最高法院之審判權與組織)
 除憲法法院審判權事項以外,最高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審理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事件。
 最高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九十二條(審判獨立)
 法官應依憲法、法律及良知,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法官應超出政黨以外,不得加入政黨或參加政治活動。

第九十三條(身分保障)
 法官非受刑事判決或監護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法官至法定年齡應依法退休。

第九十四條(司法行政與法官自治)
 司法概算及司法人事制度等重大司法行政事項,由全國司法委員會決議,除最高法院院長及各級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法官互相推舉之。
 全國司法委員會由最高法院院長為主席,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憲法法院之概算及司法行政事項,由憲法法院院長掌理之。

第九十五條(司法概算之保障)
 全國司法委員會及憲法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總統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總預算案,送國會審議。

第九十六條(普通審判原則)
 除依本憲法實施戒嚴外,不得設置軍事法院。

新憲版本-第四章 國會

第四章 國會

第六十九條(國會之地位屬性)
 國會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直接選舉之國會議員組成。

第七十條(國會之職權與限制)
 國會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人事同意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國會議決依本憲法或法律規定,應經國會同意之人事案,不得要求總統提名特定人選。

第七十一條(國會議員之任期)
 國會議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隔屆與總統大選同時選舉。

第七十二條(國會議員之席次與選舉方式)
 除原住民、全國不分區之國會議員外,國會議員由全國劃分九十個選區選舉之,每選區應選一人,得票最高者當選。
 全國不分區國會議員六十人,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各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本國國民年滿二十三歲,並在台灣居住滿十年以上者,得為國會議員候選人。

第七十三條(原住民國會議員之席次與選舉方式)
 原住民之國會議員選舉,劃分六個選區,每選區應選一人,由原住民直接選舉之,得票最高者當選。
 具原住民資格者始得為原住民國會議員之候選人。

第七十四條(國會議長)
 國會設議長,由國會議員互選之。
第七十五條(國會委員會)
 國會得按中央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

第七十六條(國會會期)
 國會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三月一日至五月底,第二次自十月一日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

第七十七條(國會之臨時會)
 國會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得召開臨時會:
 一、總統之咨請。
 二、應國會議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第七十八條(國會審查預算案之限制)
 國會審查總統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項目或數額之提議或修正。
 法律案涉及增加歲出或減少歲入者,通過前應先徵詢總統之意見,指明彌補資金之來源;必要時,並應同時修正其他法律。

第七十九條(預算案之審議與再議)
 國會對於總統所提預算案,應於七十日內完成審議,咨請總統公布,但當會期所餘不足七十日者,得延至下會期開始後七十日內完成審議。
 國會於前項期間內未完成審議之全部或部分預算案,總統得逕行公布。
 國會完成預算案之審議後,總統認為窒礙難行時,得於十日內,就預算案之全部或一部,移請國會再議。
 前項預算案,總統未於十日內移請國會再議者,視為總統已公布。
 國會對於總統移請再議案,應於再議案送達十日內作成決議。逾期未決議者,總統所提原預算案視為通過。
 再議時,國會應以記名方式投票,如經出席議員五分之三以上維持原案,總統於收到該案後十日內,應即公布。

第八十條(國會之調查權)
 國會為行使立法權、彈劾權及其他職權,得經大會或相關委員會決議,向中央各部會及其轄下各機關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必要時,並得召開調查聽證會,要求相關官員及有關人士提供證詞。
 國會行使前項調查權,應嚴格遵守保密義務,並尊嚴對待相關官員及有關人士。
 國會調查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第八十一條(中央各部會首長至國會陳述意見)
 國會開會時,相關之中央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八十二條(總統、副總統與首長之彈劾)
 國會於總統、副總統有內亂、外患或其他重大犯罪,致不足以擔任該職務者,得加以彈劾。
 國會於中央各部會首長、憲法法院大法官、國家審計委員會委員有重大犯罪或違法行為,致不足以擔任該職務者,得加以彈劾。
 國會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經全體國會議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國會議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後,向憲法法院提出。經憲法法院大法官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彈劾案成立,被彈劾之總統、副總統,應即解職。
 國會對於中央各部會首長、憲法法院大法官、國家審計委員會委員之彈劾案,經全體國會議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國會議員五分之三以上之決議,向憲法法院提出。經憲法法院大法官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彈劾案成立,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第八十三條(國會議員兼職之禁止)
 國會議員不得兼任其他公職。
 國會議員應專職,不得擔任營利事業之職務或其他有給職,並不得執行業務。

第八十四條(國會議員之言論免責權)
 國會議員在國會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外不負責任,但誹謗不在此限。

第八十五條(國會議員之身體不可侵權)
 國會議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國會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

第八十六條(總統、副總統及國會議員不得自利)
 總統、副總統及國會議員之報酬或待遇,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任或次屆起實施。
 延長總統、副總統及國會議員任期之修憲條文,應自次任或次屆起實施。

第八十七條(國家審計委員會)
 審計權由國家審計委員會行使。
 國家審計委員會置委員九人,並以一人為委員長,一人為副委員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國會同意任命之。
 國家審計委員會應於總統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告於國會。
 國家審計委員會委員應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國家審計委員會之組織及職權,以法律定之。

新憲版本-第三章 總統

第三章 總統
第五十三條(總統之地位屬性)
 總統為國家最高行政首長,對外代表國家。

第五十四條(總統、副總統之任期與選舉)
 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惟第一次擔任總統不滿二年者,得連任二次。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於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並以得票數最多之一組者為當選。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五條(總統、副總統之基本資格)
 出生而為本國國民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
 年齡未滿四十歲,或在台灣居住未滿二十年者,不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

第五十六條(總統之軍事統帥權)
 總統統帥全國陸、海、空軍。

第五十七條(總統人事任命權)
 總統有任免文武官員之權。

第五十八條(總統之宣布戒嚴權)
 總統應依法律宣布戒嚴,但須經國會之同意或追認。

第五十九條(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之權)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
 前項緊急命令發布後十日內,應提交國會追認。如國會不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於新任國會議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國會議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國會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第六十條(總統之赦免權)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第六十一條(總統之授與榮典權)
 總統依法授與榮典。

第六十二條(預算與決算之時程)
 總統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向國會提出下年度預算案。
 總統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向國家審計委員會提出決算。

第六十三條(總統府與中央各部會之憲法依據)
 總統府之編制及總員額以法律定之,其組織以命令定之。
 中央各部會之名稱、組織、職權,以法律定之。

第六十四條(總統之法案覆議權)
 國會通過之法律案,應移請總統公布。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於十日內,移請國會覆議。
 法律案於移請總統公布後十日內,總統未移請國會覆議者,視為總統已公布,該法律案即成為法律。
 國會對於總統移請之覆議案,應於覆議案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原法律案失效。
 覆議案逾期未決議者,原法律案失效。
 覆議時,國會應以記名方式投票,如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維持原案,總統於收到該案後十日內,應即公布。

第六十五條(總統之發表國情咨文)
 總統得至國會發表國情咨文,並建議國會採取其認為必要之措施。

第六十六條(總統、副總統缺位時之處理)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國會議長代行其職權,並應於三個月內進行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六十七條(副總統缺位時之繼任)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二個月內提名候選人,提請國會同意,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六十八條(總統之刑事豁免權)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彈劾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新憲版本-第二章 人權

第二章 人權

第四條(固有權與人性尊嚴之尊重)
 任何人皆生而自由平等,其固有權利應受本憲法保障。
 人性尊嚴不可侵犯,應受所有人之尊重;所有國家機關均有保障及維護人性尊嚴之義務。

第五條(人權主體)
 任何人之人權主體地位,不得否認之。
 本憲法保障之自由及權利,除依其性質專屬於自然人者外,法人、非法人團體亦得享有。

第六條(人權之效力)
 本憲法所保障之自由及權利,直接拘束所有國家權力之行使,並得依其性質適用於私人間之關係。
 國家應積極實現本憲法所保障之自由及權利。

第七條(法律上平等及禁止不合理差別待遇)
 任何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享有受法律平等保護之權利。
 任何人不得因族群、語言、宗教、黨派、社會出身、年齡、性別、膚色、性傾向、基因特徵、身心障礙等因素而受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第八條(人格自由發展權)
 任何人均有自由發展其人格之權利。

第九條(生命權及死刑之禁止)
 任何人之生命權應受保障,國家不得採行死刑。

第十條(身體權與不受酷刑、禁止奴役及強迫實驗)
 任何人均有身體及精神不受傷害之權利。
 任何人不受殘酷、非人道或侮辱性之待遇或處罰。
 任何人不得為奴隸或受奴役,除經法院判決應服勞役,或依法為服務或工作者外,不應被強迫勞動。
 任何人非經充分告知並得其同意,不得施以科學或醫藥實驗。

第十一條(人身自由及安全)
 任何人均有人身自由及安全,非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限制或剝奪之。
 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院簽發且明示正當理由之拘票,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任何人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及對其提出之指控,以書面告知本人及本人指定之人。
 逮捕拘禁機關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將被逮捕拘禁人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法院應即時訊問,非有必要不得羈押。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其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者,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受非法逮捕拘禁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二條(剝奪人身自由之處遇原則)
 任何人依前條規定被剝奪人身自由者,應受符合人性尊嚴之待遇。
 未成年人為犯罪嫌疑人、被告或受刑人時,應給予適合其年齡及身分之處遇。

第十三條(國籍權)
 國民有依法律放棄或回復國籍之權利。
 國民之國籍不得剝奪。

第十四條(遷徙自由)
 國民有遷徙之自由,並有入出國境之自由。
 國民不得驅逐出境或放逐,亦不得違反其意願交付外國。
 外國人依法入境或居留者,於我國領土範圍內有遷徙之自由。

第十五條(私領域不受侵犯與資訊自決權)
 任何人之居住、通訊自由及隱私權應受保障,不受非法侵犯。
 任何人對其自身資訊均有知悉、取得、更正及決定是否公開之權利,非依法律不得限制。

第十六條(思想、良心、宗教及信仰自由及政教分離原則)
 任何人均有思想、良心之自由,不受任何侵犯。
 任何人均有宗教及其他信仰之自由。
 國家不得優遇或歧視任何宗教或信仰。

第十七條(學術自由及大學自治)
 任何人從事學術研究、教學及學習之自由應予保障。
 國家應保障大學自治,並應支持、促進及獎勵大學內之學術研究、教學與學習。

第十八條(藝術自由)
 任何人之藝術創作與展演之自由應予保障,其精神及物質上之權利應予維護。

第十九條(表現自由)
 任何人均有言論、出版及其他表現自由,並得以各種方式陳述事實或表達意見,不受事前審查。

第二十條(語言自由)
 任何人使用語言之自由,應予保障。

第二十一條(接收資訊與近用媒體之自由)
 任何人接收資訊、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任何人均有知的權利,並享有依法律請求政府公開資訊之權利。
 國家應依法律確保傳播媒體之多元性及頻道資源之合理分配使用。

第二十二條(集會遊行自由)
 任何人均有和平集會、遊行之自由。

第二十三條(結社自由)
 任何人均有結社之自由。

第二十四條(財產權)
 私有財產權應予保障,俾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非依法律不得徵收、使用或限制。
 政府為公共利益之目的,依法徵收或使用私有財產,應給予適當合理之補償。

第二十五條(營業自由與職業自由)
 任何人均有經營事業及選擇職業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限制。

第二十六條(婚姻自由及家庭權)
 已達適婚年齡之人,雙方有基於合意締結婚姻之自由。
 任何人均有組成家庭之權利。

第二十七條(生存權)
 任何人之生存權應予保障,並有權利獲得符合人性尊嚴之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十八條(社會保險、社會安全與社會服務)
 國民有享受社會保險、社會安全及社會服務之權利,尤其就健康與醫療照護、意外災害之預防與保險、婦女之人身安全、孕婦與嬰兒之照顧,國家應依法律提供或保障之。
 遭遇貧困、急難或特殊境遇之國民,國家應提供救助與照顧。

第二十九條(勞動權)
 任何人均有從事勞動之權利。
 勞動者有組織工會、進行團體協商及集體爭議之權利,國家應以法律保障之。
 國家應保障國民享有公平及良好之勞動條件及安全衛生之工作環境。
 國民具有工作能力而失業者,國家應提供適當之工作機會或職業訓練。

第三十條(休閒權)
 任何人均有休息及閒暇之權利。國家應依法律保障國民有給休假之權利。

第三十一條(學習與受教育權)
 任何人均有學習及受教育之權利。國民之基本教育應屬免費。
 任何人均有興辦教育、設立與管理教育機構之自由,但應符合國家依法律所定之最低標準。
 國民有依法律使其監護之子女接受基本教育之義務。

第三十二條(選擇教育場所、實施宗教及道德教育之自由)
 父母有為其子女之利益選擇教育場所及實施宗教與道德教育之自由。

第三十三條(文化生活權)
 任何人均有參與文化生活、欣賞文化藝術展演之權利。
 國家對城鄉之發展與更新,應優先考量文化資產之保存與維護。

第三十四條(少數族群與新移民之文化權)
 隸屬少數族群與新移民之國民享有學習、保存、發揚及傳播其固有語言、宗教及文化傳統之權利。
 國家應保障文化、宗教及語言之多元性。
 國家應尊重及保護少數族群與新移民之文化資產,並協助其傳承語言及文化。

第三十五條(健康權)
 任何人均有享受身體及心理健康照顧及知悉其醫療資訊內容之權利。
 任何人對於醫療及生物科技之應用,均有被事先告知後同意或拒絕之權利。
 國家應採取措施預防、治療及控制各種傳染病、職業病及其他疾病,並確保病患即時享受醫療服務及照顧。

第三十六條(和平權)
 人民有和平生存、不受武力威脅之權利。

第三十七條(環境權)
 現在及未來之國民有權利享受健康安適之自然環境,並得依法律參與影響環境之政策形成與決定過程。
 國家應採取必要之環境政策及措施,以維護自然生態,提升生活品質,確保永續發展。

第三十八條(婦女之保護)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並致力於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第三十九條(兒童之權利)
 兒童有獲得姓名、取得國籍及健康成長之權利,並有獲得家庭、社會及國家保護之權利。
 兒童事務之處理,應以兒童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

第四十條(老年國民之保護)
 老年國民有享受交通、生活、保健及醫療照顧之權利。
 國家對長期臥病或無法自理生活之老年國民,應提供必要之照顧及福利措施。

第四十一條(身心障礙國民之保護)
 身心障礙之國民享有符合其需要之特殊設施、就業與職業生活之保障及參與社會文化生活之權利。
 國家對身心障礙之國民,應提供必要之扶助及福利措施。

第四十二條(十八歲國民之參政權)
 年滿十八歲之國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利。

第四十三條(應考試服公職權)
 國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利。

第四十四條(請願、訴願及訴訟權)
 任何人均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利。

第四十五條(正當法律程序)
 任何人非依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其財產及自由或對其施予處罰。

第四十六條(公平迅速之審判)
 任何人受刑事追訴或涉及訴訟時,均有要求於合理期間內在獨立公正之法院進行公平、公開及迅速審判之權利,但基於善良風俗、公共秩序、國家安全之理由,或訴訟當事人隱私之保護,必要時得依法律限制或禁止公開。

第四十七條(無罪推定原則)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未經法院依法判決有罪確定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應推定為無罪。

第四十八條(刑事訴訟程序上之權利)
 刑事訴訟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有權保持緘默,不得強制其自白或認罪。
 刑事訴訟之進行,應告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其涉嫌罪名、得隨時選任辯護人之意旨。法院有必要時,應採強制辯護制度。對無資力者,並應給予法律扶助。

第四十九條(一罪不二罰)
 犯罪行為經依法判決確定後,不得就同一行為再予審判及處罰。

第五十條(罪刑法定主義)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第五十一條(概括人權條款)
 為維護人性尊嚴所必要之自由、權利,雖本憲法未明文規定,亦受保障。

第五十二條(政治庇護權)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受政治迫害之虞時,有依法律或國際條約接受我國政治庇護之權利。

新憲版本-第一章 總綱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國體)
 台灣為自由、民主、共和、法治、福利之國家。

第二條(國民主權原理、權力分立原則)
 台灣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國家權力源自於全體國民,由國民及依本憲法組成之行政、立法與司法機關行使之。

第三條(國籍)
 具台灣國籍者,為台灣國民。
 國籍之取得與喪失,以法律定之。

新憲版本-前言

前言

 吾等安身於福爾摩沙之台灣人民,基於共同歷史經驗之深刻體認,為吾輩及後代子孫之永世幸福計,嚴正宣告捍衛人權、平等與正義之信念,堅持維護自由、民主、法治、博愛、多元文化之社會福利國度,戮力提昇人性尊嚴,促進族群和諧,建立進步社會與永續發展之典範,以鞏固台灣永久獨立、自主、和平與安全之地位。

 吾國本於彼此尊重,包容歧異之精神,以敦睦之道與鄰國和諧相處;秉持平等、合作、尊重、互助、互惠之原則,與世界各國和平交往,並恪遵普世價值與國際規範,以開放之態度積極參與國際社會。爰根據國民制憲權力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矢志一體遵行。

「新憲工作室」台灣憲法草案草擬經緯畧述

自從第二次大戰結束迄今,由於日本戰敗,兩蔣專制王朝結束,以及中國共產帝國主義汲汲侵畧台灣;因而,儘管外有中國強力阻擋、美國的躊躇憂慮,內有部分親中傾統的人士的梗阻、反對;然而,不論如何,奮勇邁向正名制憲的不歸路,已然成為台灣人艱難辛苦的宿命和無可退讓的使命。

第二次大戰同盟國戰勝軸心國,象徵了民主自由打敗專制獨裁,擊潰了殖民帝國的殖民統治。戰後日本隨即放棄對台灣的殖民主權,台灣也因焉理所當然地成為獨立自主的新興國家。雖然,從中國流亡到台灣的國民黨政權,以武力侵畧並鎮壓台灣,厲行專制獨裁的外來殖民統治;但是隨著兩蔣王朝的結束,民主自由思潮的洶湧澎湃,人民直接選舉、組成國會與政府,潰蝕了專制獨裁統治。加上,戰後六十多年來,在國際社會上,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未受中國共產政權半日統治,已然是確實存在、不可否認的事實。從而,台灣必須走上廢除名不符實的中華民國稱謂、正名為台灣國的道路。

抑且,中華民國憲法是在一九四六年,以一九00年左右孫文獨創的五權憲法思想,以及奠基於此的一九三六年「五五憲草」為主軸;再與在野黨張君勱等以威瑪憲法為基礎的三權憲法,經朝野黨派政治協商所制定;並於一九四六年公佈實施的。整部憲法也因而充滿水火不容、自相矛盾的憲政思想、價值和體制。在憲法的思想、價值上,既有共產主義憲法和民主主義憲法不共戴天的勉強拼湊,在憲政的體制、運營上,又有內閣制、總統制及人民民主集中制圓鑿方柄的雜遝交錯;其理論、體制和運營的錯綜複雜、破綻萬千,允為世界比較憲法史上所罕見。

加上憲法公佈實施後,一方面,不到半年國民黨就發布全國性戒嚴,並制頒實施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又一再增修不已,使這部憲法泰半被「封殺」、「凍結」了四十年左右。一俟逼於民意解除戒嚴及廢除臨時條款後,國民黨則又以不斷增修憲法條文,繼續「封凍」憲法,甚或以拒絕審查同意任命監委,或凍結銓敘部預算之運營,使憲法上有關監察、考試之規定,徒留形骸、名存實亡。同時,另一方面,在中國的共產黨政府,也於一九五0年正式宣佈廢除中華民國憲法,而以稍後制定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取而代之。於是中華民國憲法因焉已實際上成為一部早被塵封部分或全部廢除之憲法。

更何況,這部制定於一九四六年之南京的中華民國憲法,是以一千一百多萬平方公里之領土,四億五千萬人口為對象而制定,其面積為台灣的三百倍,人口為台灣的七十五倍,財經建設、教育文化也相差甚多。時間上、空間上乃至國家社會實況上,這部憲法已無法再適用於現在的台灣。台灣在兩蔣外來殖民政權結束後,人民普遍要求正名、制憲,其聲浪愈益高漲,毋寧是理所當然、極其自然的事。二00四年以正名、制憲為號召的陳水扁,能擊敗勢力強大的國民黨當選連任總統,就是最好的說明。

儘管目前台灣制憲環境,國內外都有一定的困難,不過從政府到民間、朝野各黨派,都想以制定新憲或大幅修改憲法,來推動憲政改革,尋求新憲法。由於現在民間普遍的看法與期待,在於制定新憲法徹底與現行憲法割切;因而,各政治黨派或民間團體,頗多博徵眾議、諮諏四方,以釐定各自不同的新憲或修憲版本,也多有其一定的意見與見地。然而,很可惜的,參與草擬討論之人士,很少有憲法、行政法或國際公法部門之科班出身、學有專精的專家學者參與;有的版本甚至因而諸多破綻、錯誤百出,甚至有的版本,充滿黨利黨畧的謀求計算,以致乖違比較憲法的原理原則,荒腔走板、光怪陸離。

基於前此觀點,有些關心台灣未來民主憲政正常發展的公法學者,乃不約而同的聚而成立「新憲工作室」,決定厥盡全力、草擬公法學界新憲草。於是在經綜合討論後,乃分配憲草章節而尋出適當的負責起草人;由他再找其所熟識的學界人士研討草擬。然後每週找出一晚,由各負責人提出其所擬章節,大家討論辯難、研討調協,以尊重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審慎作成草稿定案。經過將近半年的討論研析,終於草擬出此一「台灣憲法草案」初稿。由於「新憲工作室」學界同僚,都是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之科班出身學者,且大都出身美、英、德、法、日之名門學府,在學界也都有一定研究業績和聲望,年齡則包含七十年代、八十年代及九十年代乃至本世紀初學成回國之老、中、青三代;雖然有幾位兼有行政經歷,卻無濃厚政黨色彩和性格;因而,大家能夠高瞻遠矚追求理想,迎頭趕上憲法新潮流,同時卻也熟悉台灣近來的民主憲政的生態環境,而能兼顧現實的憲法問題。所以對憲法及相關法政問題,都觀念清晰、理路明確,態度冷靜客觀、思考深邃,沒有黨利黨畧或私心干擾。希冀這部出諸公法學界的「台灣憲法草案」初稿,能為台灣憲政改革提供有一定意義的借鑑與參考。

李鴻禧

2007年1月27日 星期六

台灣憲法草案 擘劃新憲願景

由台大名譽教授李鴻禧領銜的「新憲工作室」於今日(27日)上午召開記者會,公佈一份由老中青三代憲法學者經過數月討論所研議的『台灣憲法草案』。李鴻禧教授強調,作為一個一輩子研究憲法的法律人,值此推動憲政改造的關鍵時刻,若不挺身而出說幾句話,未來不僅難以答覆後輩學生的質疑;對台灣這塊生養我們的土地更是無法交代。因此,他樂於扛起這樣沈重卻甜蜜的責任,號召青壯輩公法學者們一起擘劃新憲願景,為台灣新憲法的實現盡一份心力!

李鴻禧教授指出,此版本只是一個初稿,希望在這個基礎上,讓學界及社會各界不斷地檢視、討論、衝突與辯證後,提供寶貴意見,以期未來能賡續推出第二版、甚至第三版。他表示,在現有各政黨、民間團體所提出的版本中,不免可以看到有些遷就於政治現實的考量;而此憲法草案既是憲法學者純就學理所研擬的版本,又以不送進立法院審議為前提,自可不需有太多的政治算計,反而能以擘劃新憲願景的角度暢所欲言,其中容或無法滿足所有人的期待,但亦有值得吾人思辨之處。

首先,李鴻禧教授指出,中華民國憲法是以一九00年左右孫文獨創的五權憲法思想,以及奠基於此的一九三六年「五五憲草」為主軸;再與在野黨張君勱等以威瑪憲法為基礎的三權憲法,經朝野黨派政治協商所制定;並於一九四六年公布實施的。整部憲法也因而充滿水火不容、自相矛盾的憲政思想、價值和體制。此外,這部制定於一九四六年之南京的中華民國憲法,是以一千一百多萬平方公里之領土,四億五千萬人口為對象而制定,其面積為台灣的三百倍,人口為台灣的七十五倍,財經建設、教育文化也相差甚多。時間上、空間上乃至國家社會實況上,這部憲法已無法再適用於現在的台灣。

其次,談到『台灣憲法草案』的特色,周志宏教授指出,在全部125條條文中,有關人權的條文就有49條,佔了近四成比率,這是一種符合世界潮流的進步象徵。眾所皆知,現行憲法自1947年施行至今,已將近一甲子的時間,其間雖歷經七次修憲過程,但關於人民之權利與義務一章,卻從未被修改增補過。相對的,此憲法草案則納入許多現行憲法未曾關切到的進步觀點,包括勞動權、休閒權、健康權、和平權、環境權、文化生活權等。爰此,此憲草可以說相當程度回應了民間對於各種新興人權的熱切期盼。

至於許多人關心的中央政府體制部分,對照檯面上政治人物,越來越多擁抱內閣制的呼聲;台灣智庫不久前也公布民調,五成六民眾贊成未來朝內閣制發展。陳銘祥教授表示,『台灣憲法草案』選擇完整的總統制,作為終結今日憲政亂局的起點。他指出,英國內閣制的優點當在可以促成有效的責任政黨制度,一黨同時掌控行政權與立法權,政黨的政治責任明確。然而,此一優點在我國可能成為政局的噩夢,蓋我國現實政治情勢的最大癥結,在於黨派的嚴重且不可化解之對立,如採取行政、立法合而為一的內閣制,可能導致多數黨一黨的獨裁,為所欲為,甚至一黨片面定奪台灣國家前途、統獨立場,其政治後果實無法逆料。而過去主張內閣制的李鴻禧教授亦認為,以台灣目前的選舉文化,內閣制未必適合。他強調,那個制度好是「痛苦抉擇」,但絕不能繼續維持現行的烏魯木齊!

2007年1月23日 星期二

李鴻禧提新憲草 主張總統制

李鴻禧提新憲草 主張總統制

〔記者蘇永耀/台北報導〕對於憲改,憲法學者台大榮譽教授李鴻禧將集合國內公法學者以「新憲工作室」為名義,發表「台灣憲法草案」。這部學者版除明確主張總統制外,立委席次也盱衡實際狀況訂為一五六席,並讓公投入憲。

公投入憲 預定週六公布內容

據了解,李鴻禧已率領學者向陳總統說明,總統還以「上了一次憲法課」嘉許。草案預定在本週六正式公布;李鴻禧說,這雖是學者版,但內容已然兼顧憲政學理與政治現實。

由於強調新憲精神,草案總綱明確表示「台灣為民主、共和、法治、福利國家」。另一特色便是強化人權的憲法內容;全文一百廿三條中人權佔了四十九條,並納入如健康權、勞動權、休閒權、和平權等最新人權主張。

不同於有人提出內閣制,新憲工作室主張總統制。參與研議的學者表示,採行政、立法合一的內閣制,可能導致多數黨一黨獨裁,甚至讓一黨片面定奪台灣的統獨前途,不符合國家利益。

另因應國民黨坐擁黨產,草案也規定「政黨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營利事業或參與經營」。

立委一五六席 任期減為兩年

特別的是,對立法院的設計,草案主張國會席次為一五六席,包括區域立委九十席、不分區立委六十席與原住民立委六席。較目前憲法規定的下屆立委一一三席還多。草案也主張立委的任期,由四年縮減為兩年。

另方面,配合世界國會發展趨勢,新憲草案也主張立法院行使立法權、彈劾權與調查權。同時,因應五權減併為三權,草案也仿日本制度設置「國家審計委員會」行使審計權,並主張成立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院」。

草案還訂定類似「財政憲法」精神。如規定人民「按其實質稅負能力平等負擔稅捐」;或「租稅優惠應符合比例原則」;及「各級政府公債合計不得超過前三年國民生產毛額平均數之百分之四十八」上限規定。

對中央與地方關係,草案認為應採二級政府制,廢除鄉鎮市的地方自治地位,也取消直轄市特殊位階。最後在公民投票議題上,除公民、國會、總統等皆有權發動公投外,人民也有權對「領土變更或主權變動事項」進行複決。



李:捨內閣制 考量台灣現況

記者蘇永耀/專訪

堪稱資深憲法學者的台大榮譽教授李鴻禧(見圖,資料照/記者鹿俊為攝)將與年輕的公法學者發表「台灣憲法草案」。李鴻禧昨日受訪說,這是希望未來憲改過程,能有一套符合憲政的學理原則作為對照,避免政黨因私利造成憲改的荒腔走板。

早期主張內閣制的李鴻禧,在這次的草案裡明確提議推動總統制。對此轉變,李鴻禧表示,從學理而言,他還是較偏好內閣制;但憲法必須考慮其成長與所處的環境,經與學者討論,他尊重總統制的主張。

李鴻禧說,雖然多數民主政體採取內閣制。但如發生例外狀況,就是當一個國家處於「連續的危機狀態」,有賴較大的行政效率與權限來處理,才能因應國家瞬息萬變的問題時,總統制顯然比內閣制更為適合。

實施總統制另一個條件,李鴻禧認為,就是當一個國家的民主還未正常化,例如有政黨可透過不當黨產進行買票,甚至買下多數議員影響內閣總理;或像力量很大的共產黨,藉由過半得票繼續獨裁政權,便不適合內閣制。

李鴻禧因此說,以台灣現況,當國民黨還有很多黨產,甚至立法院有財團或黑道力量介入時,實施內閣制行政院長將容易受到上述因素的影響。像最近發生的力霸案,可能會有更嚴重發展。

何況,李鴻禧指出,台灣過去都是接受接近總統制的政治文化,包括兩蔣時代凍結原屬內閣制精神的五權憲法,擴大總統的權限;之後包括李登輝與陳水扁民選總統後,人民確實會較接受總統制。

再問到草案將立委任期由四年縮減為兩年,他分析,內閣制的國家雖各有任期,但經常在兩年左右出現改選;美國的眾議院也是兩年改選一次,這樣下來第一年剛選出較不會貪,第二年則準備選舉不敢貪。

李鴻禧還說,兩年一次選舉成本看似高,但如不買票就不會有此問題。

李鴻禧也說,將立委席次訂為一五六席,則是考慮台灣人口、所得、多元文化等狀況,是經過科學分析計算出來,不是順應立委希望增加席次。其實,立委席次太多或太少都不宜,例如席次太少將使立院委員會易遭少數把持。

2007年1月21日 星期日

新憲工作室 憲法版本發表記者會

「面臨台灣憲政改造的重要時刻,憲法學界的聲音不應缺席」!

基於這份對憲法研究的執著以及對台灣憲政發展的使命感,由李鴻禧教授領銜的「新憲工作室」召集了多位國內的公法學者,依據憲法學原理與我國國情之現實需要,經過數月的嚴密討論後所研擬出的學者版台灣憲法草案已於日前完成初稿。

這部集結台灣憲法學者主張的憲法版本,是現階段唯一一部純粹以憲法學理為基礎而撰寫的憲法版本,除了從根本上擺脫黨派利益考量與政治妥協的色彩之外,也是一部立足本土、深耕台灣、接軌國際的先進憲法。擬藉此憲法版本發表記者會,對各界關心我國憲政前途發展的朋友們說明目前台灣憲法學界對於憲政改造的主張與看法。

歡迎各界賢達先進蒞臨指教!

日期:2007年1月27日(星期六)

時間:上午10點00分

地點:台大校友聯誼社4樓

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1號

主持人:李鴻禧教授(新憲工作室召集人,台大法律系名譽教授)

記者會流程:

時間

活動內容

內容說明

1000-1030

報到

1030-1045

主持人介紹本憲法版本

介紹本憲法版本的精神與意義

1045-1130

與談人說本憲法版本特色

1. 中央政府體制(總統制)

2. 人權清單

3. 司法

4. 公民投票

1130-1200

問答與討論時間

開放現場媒體與來賓提問

新憲工作室李鴻禧 敬邀採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