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9日 星期一

新憲版本-第七章 財政

第七章 財政

第一百零二條(納稅之權利義務)
 人民有依法律,按其實質稅負能力平等負擔稅捐,並協助國家追求租稅公平之權利義務。
個人及家庭之最低基本生活費用,不得課稅。稅課不得損及財產權、職業及營業自由之核心領域。
 納稅人之權益應以法律保障之。

第一百零三條(租稅優惠及其界限)
 基於社會、經濟、環境生態政策等公共利益要求,國家得於法定條件下給予租稅優惠,但應符合比例原則,不得超越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第一百零四條(公債上限)
 各級政府舉借之公共債務未償還餘額預算數,合計不得超過前三年國民生產毛額平均數之百分之四十八。

第一百零五條(國稅與地方稅)
 國稅與地方稅之劃分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但立法過程應予地方充分參與,且不得妨礙地方財政自主權。
 國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地方稅依法由地方立法並執行之。

第一百零六條(財政調整)
 中央對財政收入不足之地方,應藉補助款及統籌分配稅款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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