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9日 星期一

新憲版本-第三章 總統

第三章 總統
第五十三條(總統之地位屬性)
 總統為國家最高行政首長,對外代表國家。

第五十四條(總統、副總統之任期與選舉)
 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惟第一次擔任總統不滿二年者,得連任二次。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於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並以得票數最多之一組者為當選。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第五十五條(總統、副總統之基本資格)
 出生而為本國國民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
 年齡未滿四十歲,或在台灣居住未滿二十年者,不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

第五十六條(總統之軍事統帥權)
 總統統帥全國陸、海、空軍。

第五十七條(總統人事任命權)
 總統有任免文武官員之權。

第五十八條(總統之宣布戒嚴權)
 總統應依法律宣布戒嚴,但須經國會之同意或追認。

第五十九條(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之權)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
 前項緊急命令發布後十日內,應提交國會追認。如國會不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於新任國會議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國會議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國會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第六十條(總統之赦免權)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第六十一條(總統之授與榮典權)
 總統依法授與榮典。

第六十二條(預算與決算之時程)
 總統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向國會提出下年度預算案。
 總統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向國家審計委員會提出決算。

第六十三條(總統府與中央各部會之憲法依據)
 總統府之編制及總員額以法律定之,其組織以命令定之。
 中央各部會之名稱、組織、職權,以法律定之。

第六十四條(總統之法案覆議權)
 國會通過之法律案,應移請總統公布。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於十日內,移請國會覆議。
 法律案於移請總統公布後十日內,總統未移請國會覆議者,視為總統已公布,該法律案即成為法律。
 國會對於總統移請之覆議案,應於覆議案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原法律案失效。
 覆議案逾期未決議者,原法律案失效。
 覆議時,國會應以記名方式投票,如經出席議員三分之二以上維持原案,總統於收到該案後十日內,應即公布。

第六十五條(總統之發表國情咨文)
 總統得至國會發表國情咨文,並建議國會採取其認為必要之措施。

第六十六條(總統、副總統缺位時之處理)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國會議長代行其職權,並應於三個月內進行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六十七條(副總統缺位時之繼任)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二個月內提名候選人,提請國會同意,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第六十八條(總統之刑事豁免權)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彈劾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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