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9日 星期一

新憲版本-第十章 政黨

第十章 政黨


第一百十八條(組黨自由與政黨民主原則)
 國民得自由組成政黨,參與形成政治意見。
 政黨之組織及運作應符合民主原則。

第一百十九條(政黨投資或經營事業之禁止與財產透明化)
 政黨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營利事業或參與經營,並應公開其經費及財產之來源與用途。

第一百二十條(政黨違憲)
 政黨依其目的或行為,意圖損害或廢除自由民主憲法秩序或危害國家之存在者,為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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