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9日 星期一

新憲版本-第九章 原住民族

第九章 原住民族


第一百十二條(原住民族之集體權利)
 原住民族擁有為實踐其個人權利所不可或缺之集體權利。
 國家應保障原住民族以集體行動實踐其精神信仰與文化之權利。

第一百十三條(原住民族自治之立法保障)
 在原住民族聚居之地區,國家應立法保障原住民族自治。

第一百十四條(對原住民族傳統之尊重)
 國家應尊重原住民族傳統之生活型態、風俗習慣、服飾語言、經濟、社會組織及價值觀。

第一百十五條(原住民族聚居地區之廣播電視)
 國家應採行必要措施,確保在原住民族聚居之地區,廣播電視節目以原住民族之語言播出,並支持原住民族創設廣播電視或其他媒體事業。

第一百十六條(原住民族語文與基本教育)
 原住民族得選擇以原住民族語文進行基本教育。

第一百十七條(司法程序與原住民族)
 司法程序之進行,應充分保障原住民族之尊嚴及使用其語文之權利,必要時應參酌其傳統法則或慣習。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