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外交及國防
第九十七條(外交之精神)
我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精神,平等互惠原則,提倡國際正義,放棄以戰爭或武力為國家政策工具,致力以和平方法解決國際爭端。
第九十八條(條約之效力)
我國遵守依本憲法所締結之一切條約,並忠實履行國際義務。
依本憲法締結之條約及國際法之普遍原則,均與法律有同等之效力。
第九十九條(國防之目的)
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和平為目的,禁止任何侵略戰爭。
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條(軍隊國家化)
軍隊應效忠國家,愛護人民。
任何個人及政黨不得以軍隊為政爭工具。
第一百零一條(文武分治原則)
軍人不得兼任文官,並應嚴守政治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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