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9日 星期一

新憲版本-第六章 外交及國防

第六章 外交及國防


第九十七條(外交之精神)
 我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精神,平等互惠原則,提倡國際正義,放棄以戰爭或武力為國家政策工具,致力以和平方法解決國際爭端。

第九十八條(條約之效力)
 我國遵守依本憲法所締結之一切條約,並忠實履行國際義務。
 依本憲法締結之條約及國際法之普遍原則,均與法律有同等之效力。

第九十九條(國防之目的)
 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和平為目的,禁止任何侵略戰爭。
 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條(軍隊國家化)
 軍隊應效忠國家,愛護人民。
 任何個人及政黨不得以軍隊為政爭工具。

第一百零一條(文武分治原則)
 軍人不得兼任文官,並應嚴守政治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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